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10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曲军,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文化路东、人民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晟鑫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城汇社区190号。
申请人曲军与被执行人***、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晟鑫泰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3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153573元及案件受理费41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204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晟鑫泰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