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8民初325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4月14日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代理人:**娥,定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98号(办公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红谷滩新区绿茵路1289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3915976N
被告:***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上富镇金湖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7PCRF2G
原告***与被告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