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8民初325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4月14日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代理人:**娥,定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98号(办公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红谷滩新区绿茵路1289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3915976N 被告:***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上富镇金湖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7PCRF2G 原告***与被告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