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7101民初488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7608XL。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1160701。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12004110058。 被告: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98号,统-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391597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1394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61465X。 主要负责人:**,该行行长。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元(原告已预交472元),减半收取计472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