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4162号
原告: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788181020。
法定代表人:甘水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进贤县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1071101566。
被告: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5646P。
法定代表人:衷强。
被告: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3915976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牛行水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1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KB5WX5。
负责人:**。
被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小区一区21栋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22819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牛行水厂、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30元,全部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周 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