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12民初3231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7月7日生,住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城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天地商场1#、2#第一街区商业办公综合楼A301室(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56758962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3915976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江西城开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该案事实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熊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