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旌蒙创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9民终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现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址:乌兰察布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旌蒙创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2,该公司监事。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旌蒙创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20)内0902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电话联系到上诉人**1,其在电话中认可本人身份并且同意短信送达,本院于当日向上诉人进行短信送达,通知其于2021年3月29日9点至乌兰察布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上诉人收到短信后进行回复。上诉人**1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1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华

审判员 王凤兰

审判员 杨 洁

审判员 吴志国

审判员 强 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雅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