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力量广告有限公司

商律知识产权服务(苏州)有限公司与清远市力量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6821号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力量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继明。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力量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0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盼盼独任审理。因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苏州)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起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苏州)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苏州)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盼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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