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尔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康市忠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财保204号
申请人:陕西尔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货场东路金属公司交易楼1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EX872N。
法定代表人:刘青,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47号西铁温泉小区1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8440971Y。
法定代表人:顾兴忠,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康市忠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金川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067922333Q。
法定代表人:顾雅楠,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尔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康市忠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等值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忠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尔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  蕊  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韩    江
书 记 员   林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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