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4994号
原告:***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06483432X7。
法定代表人:宋春义,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8440971Y。
法定代表人:顾兴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实收190元),由原告***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9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庞乾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郑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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