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汉滨区通天花卉绿化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419号
原告:安康市汉滨区通天花卉绿化中心,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屈家河南环干道花卉市场A-5A-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902MA70K1RU9N。
经营者:高本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少鹏,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金川村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8440971Y。
法定代表人:顾兴忠。
原告安康市汉滨区通天花卉绿化中心与被告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康市汉滨区通天花卉绿化中心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汉滨区通天花卉绿化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汉滨区通天花卉绿化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90元,减半收取5045元,由原告安康市汉滨区通天花卉绿化中心承担。
审判员  张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易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