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尔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忠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财保20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尔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东风路东社区货场东路金属公司交易楼1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EX872N。
法定代表人:刘青,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47号西铁温泉小区17幢2单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8440917Y。
法定代表人:顾兴忠,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康市忠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金川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0900067922333Q。
法定代表人:顾雅楠,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尔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忠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案件,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陕0303财保2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忠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名下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4月2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判决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尔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忠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晓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苏 琳
书 记 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