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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顺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晨恒飞扬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民辖终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顺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韶山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晨恒飞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日盛园小区9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天津顺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晨恒飞扬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5民初167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顺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s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第十条约定,任何一方可向双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条款约定不明,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合同义务以施工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而非仅支付金钱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无论是法定管辖权的法院还是合同履行地法院均为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故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结合天津晨恒飞扬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请及理由以承揽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第十条第1款约定,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双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协议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现被上诉人天津晨恒飞扬科技有限公司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