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道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博乐市宝达建材店、新疆道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722民初729号
原告:博乐市宝达建材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经营者:***,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告:新疆道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乐市宝达建材店与被告新疆道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乐市宝达建材店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宝达建材店自愿撤回起诉,原告博乐市宝达建材店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博乐市宝达建材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由原告博乐市宝达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鲁芳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