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道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道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民终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道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法定代表人:蒋桂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0年6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上诉人新疆道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2022)新2722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疆道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在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道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欢
审判员 古丽阿扎提·阿布拉江
审判员 袁        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培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