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701民初127号
原告:***,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翘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道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道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道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道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70元,减半收取6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