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4执1429号
申请人:新疆嘉旭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通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道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崇五路8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道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精河县交通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嘉旭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道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道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4民初6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道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道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的存款、收入59,410.6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道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道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791.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道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道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