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美天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创美天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永清县别古庄镇辛务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023执95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创美天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南雁路甲30号,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131830183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永清县别古庄镇辛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清县别古庄镇辛务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创美天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清县别古庄镇辛务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廊坊仲裁委员会(2017)廊仲裁字第29号裁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北京创美天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终结执行后,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永清县别古庄镇辛务村村民委员会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