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河南华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7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辉行执字第15号
申请人辉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辉县市学院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华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8号附8号安华大厦9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辉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河南华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辉)安监管罚字(2014)第(8061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2015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15)辉行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决定对该案强制执行。2015年2月16日由本院行政庭移送执行。2015年3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华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缴纳罚款十一万元,承担执行费155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一万元。现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辉行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月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周在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