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203民初1623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1日生,回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村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青海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温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人,男,1996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负责人:周桂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保国,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住该村。
被告:张德委,男,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孙东振,男,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鸣,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艳,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波,男,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海东市平安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孙保国、张德委、孙东振、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苏 芳
审 判 员  祁生忠
审 判 员  刘 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亚东
书 记 员  黄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