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民终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中关村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金桥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西关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海东信融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南环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海东信融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2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