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军、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223执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执行人: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中关村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0223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本院执行到位案件款90148元,剩余案件款10569355.57元。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2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