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财保142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4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申请人:青州市民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东夹涧村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青州市。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青州市民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市民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2993707041320220005293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如下财产:位于青州市××号楼××**××室(青房预王府字第20150163号),期限自2022年8月8日起至2025年8月7日止。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石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