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51民初1574号
原告:上海易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管海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上海瀛佳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帅桦,上海瀛佳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前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凯村,董事长。
被告:上海桔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勋,经理。
被告:上海前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平,经理。
被告:上海前卫柑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云,上海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易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前卫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桔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前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前卫柑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易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易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沈平
书 记 员
陈艳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