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洲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揭阳市鑫洲建安有限公司、佛山市兴惠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民辖终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市鑫洲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劳动局宿舍楼C幢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722901281P。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兴惠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物华路5-13号广东新媒体产业园4座411区三单元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5BTJ08。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揭阳市鑫洲建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兴惠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4民初1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揭阳市鑫洲建安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了两次货物买卖关系,但双方只就第一次货物买卖签订了一份书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2-03-24),合同价款共计264442元,双方并未就第二次货物买卖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被上诉人诉称其与上诉人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22-03-24,2022-05-04),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书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2-03-24),货款264442元已全部结清。被上诉人本案中诉请的65220元货款是第二次货物买卖的货款金额(特别说明:此货款金额65220元并未经揭阳市鑫洲建安有限公司确认)。而第二次货物买卖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合同,不存在合同约定管辖。第一次货物买卖的书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2-03-24)合同约定管辖条款,亦不能适用于第二次货物买卖。故本案纠纷不适用约定管辖。案涉熙园小区大门门头及牌匾定制、安装,是熙园小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分项工程,费用包括材料费和安装费,并非单纯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其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案涉熙园建设工程的施工行为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案应由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及举证,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正确。被上诉人依据合同编号分别为2022-03-24,2022-05-04的两份《购销合同》要求上诉人支付拖欠货款,该两份《购销合同》中均记载:“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内容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据协议约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即使如上诉人揭阳市鑫洲建安有限公司所述本次纠纷是第二次货物的货款,而第二次货物买卖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合同,不存在合同约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货款65220元,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林义学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