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3民初73号
原告***,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亿隆中央商务区B座2201号。
法定代表人武省,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61016213D。
委托代理人***,河南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3号楼C座10层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GD684E。
委托代理人石会敏,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任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