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2民初3348号之一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甲撤诉处理。
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