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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2民初3348号之一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甲撤诉处理。 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