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爱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爱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92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爱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环海经济开发区兴海路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575782138E。
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海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308国道2648号21号楼3单元10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3553953071D。
法定代表人:张基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爱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9444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并未依法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孙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