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373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爱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环海经济开发区兴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75782138E。
法定代表人:赵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青岛爱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64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463899.5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未执行到位金额为463899.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6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