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林威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格林威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国脉通信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3执32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格林威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路8号院(企业墅)14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黑龙江国脉通信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格林威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国脉通信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货款76634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464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黑龙江国脉通信经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叉街(建筑面积:1668.09平方米)的房产档案,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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