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林威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格林威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8211号
原告:北京格林威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捷北路3号标准厂房3层301B。
法定代表人:顾小锋。
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1-4栋商铺1001号。
法定代表人:廖伟祥。
原告北京格林威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北京格林威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共计604,000元(人民币大写陆拾万零肆仟元整)。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逾期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而产生的利息总计22469.70元(暂计至自2021年3月18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食宿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档费、公证费等。事实与理由:2020年,湖南移动委托被告代理招标,原告参与了其中三个招投标项目,分别是:湖南移动2020年MSAP设备扩容采购项目(简称MSAP项目)、湖南移动2020年无源波分设备采购项目(简称无源波分项目)、湖南移动2020年无源波分设备增补采购项目(简称无源波分增补项目)。原告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4日、2020年7月17日,依照上述三个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分别向被告支付4000元、500,000元、100,000元,累计604,000元(人民币大写:陆拾万零肆仟元整)。三个投标项目中,仅MSAP项目,原告中标:无源波分项目、无源波分增补项目,原告均未中标。累计604,000元(人民币大写:陆拾万零肆仟元整)。三个投标项目中,仅MSAP项目,原告中标;无源波分项目、无源波分增补项目,原告均未中标。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顺丰向被告寄出《请款函》,该快件于2020年11月16日签收。原告又于2021年3月17日,再次通过顺丰向被告寄出《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函》,该快件于2021年3月18日签收;且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将《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函》同步邮件发送至被告邮箱。但截至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被告仍分文未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挪用资金已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故本案因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格林威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解秋阳
书 记 员  文力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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