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泽县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鸡泽县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1民初1485号之一
原告:鸡泽县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新兴工业园区金鸡大街与梦蛟路交叉口西行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武相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增,鸡泽县椒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鸡泽县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鸡泽县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鸡泽县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泽县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鸡泽县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蒋桂森
审 判 员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白金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