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04民初3253号
原告济南泰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湘电集团有限公司电机修造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泰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湘电集团有限公司电机修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泰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3元,减半收取1111.5元,由原告济南泰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