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438号
原告:庆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庆化大道南段(三星驾校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岐***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庆阳市人,该公司职工,住庆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放弃诉讼对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庆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文 晓 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