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5财保64号
申请人:陕西佳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MA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延安新沃达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58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陕西佳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安新沃达天然气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陕西佳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内的资金3,417,057.7元。申请人陕西佳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佳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内的资金3,417,057.7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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