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7执8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陕西省志丹县灵皇地台幸福小区9-3-303室。
法定代表人;**学。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村民委员会村民,现住甘泉县育英小区。
本院在执行陕西佳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627民初12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12297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4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472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