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佳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志丹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志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25执79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志丹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志丹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5民除初164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48087.53元;2.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348087.53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625执79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9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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