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沈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调兵山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民初7149号
原告:沈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柏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雷,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调兵山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永城时代家园******div>
法定代表人:陈洪恩。
原告沈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调兵山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因原告沈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明
审 判 员  张莹莹
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范婧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