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执保584号
申请人:沈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一路23-1号。
被申请人:调兵山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永城时代家园C座107号-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1068341071C。
法定代表人:无,该(公司负责职务)。
申请人沈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3民初3391号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调兵山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36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鸣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左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