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4650号
原告:沈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一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柏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雷,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铁南西街1628号。
法定代表人:方葛。
原告沈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沈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7元,减半收取计3028.5元,由原告沈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鸿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