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民特1号 申请人:甘肃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庄浪县南坪镇***丰源居1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甘肃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销平凉市崆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区劳人仲案字(2022)第15号调解书。该公司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是:1.确认之诉不适用调解,崆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确认甘肃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调解书,违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仲裁员开庭时对申请人的代理人有胁迫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仅限于以下两类:(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甘肃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并非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故不属本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甘肃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穆 雯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