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1民初479号
原告:***,女,生于1987年10月20日,住甘肃省泾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0年1月10日,住甘肃省泾川县,公民身份号码×××。系***弟弟。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和平家具市场五楼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1MA734EWH5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善和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雷 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