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1民初479号 原告:***,女,生于1987年10月20日,住甘肃省泾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0年1月10日,住甘肃省泾川县,公民身份号码×××。系***弟弟。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和平家具市场五楼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1MA734EWH5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善和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雷 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