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5民初2711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庄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方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和平家具市场五楼5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善和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书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