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1民初1182号 原告: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和平家具市场五楼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1MA734EWH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善和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运(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于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