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1民初205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9日,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运(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和平家具市场五楼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1MA734EWH55。 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善和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善和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经审理认为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2022)甘0821民初209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尚未对所付款项进行结算,需由当事人自主结算或委托鉴定,且联盛公司在两案中对实际施工人的陈述不一致,导致本院无法确定**是否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故以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裁定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已经消除,应当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