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执825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镇司官寨村柳树坳组(理工学校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庄浪县和平家具市场五楼5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又名***,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凉市泾川县城西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5911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租赁费共计1294238.56元,从2022年4月起至8月,每月30日之前支付租赁费20万元;下剩294238.56元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2、案件受理费1648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41.5元(于2022年4月15日之前履行)。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房产可供执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有存款7362.2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有存款95382.69元,本案均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有存款196385.59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有存款4793.11元,本案均已冻结,其名下有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小区××室房屋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00091810号),但该房屋于2018年1月30日已转移登记,无法查封,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意见其表示不要求冻结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现申请执行人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2023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1002执8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