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1民初1505号之三
原告:甘肃宕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广祥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宕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祥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宕丰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84元,减半收取7392元,由原告甘肃宕丰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甘肃宕丰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闫 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