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1民初146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1年3月19日,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和平家具市场五楼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1M734EWH55。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7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8月3日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