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泾川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甘肃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1民初1942号
原告:泾川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13322078256。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城关镇五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3098230209J。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世纪花园B区14号楼1单元2803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项目部,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丰收北路6号(华电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    
负责人:张某    
原告泾川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0月13日受理后,原告泾川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泾川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1.00元,减半收取1390.50元,由原告泾川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军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莹莹
书记员    杜金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