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终50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51号45号楼1**114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原审被告:甘肃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世纪花园B区3号楼一**8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青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5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青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青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