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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民终7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硕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硕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世纪花园B区3号楼一单元8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四局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7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孙 倩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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