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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民终7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硕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硕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世纪花园B区3号楼一单元8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四局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